《实施细则》将骗取、套取和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13类违法行为纳入监督举报和奖励范围,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欺诈骗套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各级人社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纳入举报范围: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违规投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纳入举报范围: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纳入举报范围: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实施细则》明确,对提供相关线索、一经查证属实且符合该细则规定的,按照查证属实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超过10万元。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等因素,给予200—1000元适当奖励。
为方便群众举报,自治区人社部门还统一公布了全区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投诉受理渠道。举报人既可拨打12333电话咨询服务热线举报,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实名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提供本人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信息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签字确认。委托他人代为举报的,除提供规定的信息外,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信息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凡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经本级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