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则县人民政府 改则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检察监督协作配合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xzebb/2021-00050
  • 发文字号:改政〔2021〕6号
  • 发文机构:改则县政务办
  • 名 称:改则县人民政府 改则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检察监督协作配合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1-01-27

 

县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检察监督协作配合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检察监督协作配合工作的若干意见

           改则县人民政府

          2021127


附件: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检察监督

协作配合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检察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贯通行政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合力促进依法行政的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是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是层级监督。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行政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依法对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  检察机关与政府法制机构在监督中,坚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检察监督要依法公正,不得干预行政执法机关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重点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实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活动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开展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参与。

检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活动开展监督时,可以要求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予以配合、支持。

第六条  政府法制机构、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可以依法调查取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支持,不得拒绝、阻碍或弄虚作假。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报告有关行政执法情况;

(二)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就行政执法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说明;

(三)查阅、复制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案卷和其他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关的材料;

(四)通过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调查核实执法现场有关情况;

(五)依法举行听证、询问行政相对人或其他知情人,组织开展论证、咨询;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措施。

第七条 检察机关在检察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可以向行政机关进行书面告知,听取行政机关意见。行政机关提出的意见不成立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并将该建议书抄送县人民政府。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并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检察建议明显不当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检察机关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当及时对检察建议进行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九条  经过检察建议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仍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十条  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职责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未移送的,应当书面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报备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立案的,行政执法机关可提请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等涉及整个执法面上的问题,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解决建议意见。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案件通报机制。行政执法机关每月向检察机关报送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情况;特别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报告,案件办结后,办理结果及时报送检察机关。

第十三条 建立检察机关与政府法制机构为组长,各行政执法机关为成员的监督协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配合协作的对策措施。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强化行政执法机关第一责任人责任,切实提高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本意见由改则县人民检察院、改则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编辑:俞桥

审核:李志桢

终审:大平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