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县城学校食堂专项检查
- 索引号:fadcb/2018-00003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改则县药监局
- 名 称:开展县城学校食堂专项检查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0-29
简 报
(第43期)
药监局 2018年10月29日
开展县城学校食堂专项检查
10月29日下午我局在县教育局的配合下对县中学、一校、二校学生食堂、校医室、教职工食堂进行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检查,检查学生食堂、职工食堂卫生,主要查通风口处有无污点,餐具清洁情况,消毒设施设备使用、冰箱内肉摆放、穿戴工作服情况、健康证以及食堂周边环境;查仓库,主要看食品储存,食品索证索票记账、过期食品;检查厨房内安装监控器,实施明厨量灶情况,校医室检查药品储存及过期药品等。
通过检查发现一下问题。二校食堂一个冰箱坏了,肉储存困难,检查组要求3天内修或配好冰箱;二校职工食堂一名工作人员健康证过期,检查组要求3天内办证;一校食堂1名工作人员未戴帽子,检查组要求现场整改;一校职工食堂厨房未按视频监控,检查组要求7天内安装完监控;一校、二校、中学学生食堂厨房监控视频未开,检查组要求现场整改。未发现过期、变质食品及过期药品。
抄送: 县委办、 人大办、 政办、 宣传部、 地药监 2018年10月29日印制
简 报
(第44期)
药监局 2018年11月2日
开展防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
按照地区食安办《关于开展防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五进”科普宣传活动的通知》(阿食安办〔2018〕29号)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防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五进”科普宣传活动的通知》(市监特食管便函〔2018〕4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提升消费者自我防护能力,11月2日我局开展以“防范欺诈虚假宣传,维护自身消费权益”为主题的“五进”科普宣传活动。上午11:30我局组织县城10家超市及3家药店负责人集中到局会议室,尼玛次仁局长亲自宣传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法律责任,主要宣传《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以及《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销售者的违法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销售者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消费者损失,承担因其过错造成的责任。销售者应依法取得保健食品的经营许可证,保证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有生产许可权,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合法,销售人员经过合法培训,不进行虚假宣传,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了解沟通消费者使用保健食品后的反馈。有保健食品销售许可无实体店的经营者,不得在网上或第三方平台上销售。
这次集中宣传活动,参加13家企业负责人,发放宣传资料13张。
抄送: 县委办、 人大办、 政办、 宣传部、 地药监 2018年11月2日印制
编辑:俞桥
审核:李志桢
终审:大平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