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则县临时工暂行管理办法
- 索引号:xzebb/2021-00001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改则县政务办
- 名 称:改则县临时工暂行管理办法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1-01-25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用工人员。
第三条 招聘工作由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原则上临时工作人员应从公益性岗位中调配,如无法从公益性中调配,则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对保卫、保洁、绿化、食堂等岗位需要的人员,原则上应采取向具备资质的单位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实行社会化服务;不应实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方式。
第四条 临时工作人员仅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行政管理、保密、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特殊岗位临时工,必须持有主业证书,持证上岗;
(二)临时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年龄在18岁以上(含18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三)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工作负责,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人员状况、岗位现状,原则上聘用人数应控制在用人单位已核编制的10%以内。
第七条 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计划的,由人社牵头,会同财政共同审核,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普通临时工由用人单位自行招聘,临时工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
第八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各用人单位按照工作(工种)难易程度发放临时工工资,社保、养老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 由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聘用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并做好临时工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人社、财政部门报备。
第十一条 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搞好岗前培训,切实保障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龄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因本人原因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
(三)屡次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四)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不服从正常工作分配及岗位调整的;
(五)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六)请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或拘留的;
(八)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九)其他违反各项法律法规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应当给予清退:
(一)未违反相关规定、法律法规的,不能胜任聘用岗位需要清退的;
(二)由于个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聘用岗位的;
(三)男性年龄满55周岁,女性年龄满50周岁,未在工作中出现任何过失的;
(四)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五)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十五条 按照工作年限给予补助标准,工作满5年以上(含5年)按照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补助三个月工资;工作满10年以上(含10年)按照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补助六个月工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作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本临时工暂行管理办法,仅向各用人单位提供参考意见。
编辑:俞桥
审核:李志桢
终审:大平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