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 索引号:xzebb/2026-00006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改则县政府办
  • 名 称:西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6-10-15

《西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1.政策文件:《西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藏政发〔2023〕3号)。

2.哪些人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1)具有山南市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根据《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居住地申办低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藏民发〔2025〕72号)要求,自2025年6月11日起在山南全市开展居住地申办低保试点工作,对于在居住地生活的西藏户籍人员,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可由一名持有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非西藏户籍的,可由一名西藏户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或向持有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提出申请。

3.哪些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持有残疾人证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其他重度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4.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在同一县(区)不在同一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一般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在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迁移的,可选择在其中一名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县(区)的,由其中一名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区外户籍的,可以由具有西藏自治区户籍的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5.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西藏自治区社会救助申请书;

(2)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书面承诺书;

(3)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困难、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病情诊断书、残疾证等证明材料。

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

6.认定条件有哪些?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通过个人申报、家庭生活状况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方式确定保障对象。

(2)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的收入。

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并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

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的收入。

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

(3)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励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包括生活、医疗、养老、教育、住房、就业、灾害等社会救助补助金;“十四五”期间自治区确定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自治区财政补助政策是否计入家庭收入,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补助政策收入计算明细表》执行。

7.审核确认程序有哪些?

(1)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

(2)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开展入户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入户调查结束后,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4)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自作出不予确定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成员,哪些情况要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重点核查?

(1)非特殊情况,自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头等舱、公务舱,列车软卧、一等(含)以上座位,轮船二等(含)以上舱位的;

(2)经常出入酒吧、洗浴城、高尔夫球场、KTV、网吧、商业性棋牌室等高档消费场所的;

(3)自费出国(境)旅游的;

(4)存在大额网络购物,购买高档金银、玉器首饰等高消费行为的。

重点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应终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9.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根据《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补助标准的通知》(藏民发(2025)11号)文件精神,2025年1月1日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5790元,补差标准为每人每年4250元;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027元,补差标准为每人每月818元;边境地区增发10%。

在自治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提高100元。

家庭人均收入、财产状况经核对查询和评估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单人保”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按照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平均补差进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