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
- 索引号:xxgtj/2026-00028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改则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 名 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6-09-23
出 让 人(甲方):改则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拟受让人(乙方):西藏金龙矿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用地意向: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改则县物玛乡萨玛龙村宗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宗地编号为:GZ-2026-02,宗地面积为124024.24平方米(186.04亩)。宗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报告;
第二条 本用地意向书拟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签订合同之日起,出让年限50年。
第三条 甲方同意在意向公示期满并签订出让合同后将出让宗地交付给乙方。
第四条 本用地意向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每平方米玖拾叁元伍角叁分(¥93.53元);总额为壹仟壹佰陆拾万元整(¥11600000元)。土地出让价款具体支付方式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为主。
第五条 乙方在本用地意向书的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以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为准;
附属建筑物性质:以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为准;
建筑容积:≤1.2;
建筑密度:≤50%;
建筑限高:≤30米;
投资强度:1.2194亿元;
绿地比例:≥35%;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互相监督,严禁造成土地闲置。除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外,因乙方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乙方同意按照自治区的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分别按以下约定,协商解决有关补偿事宜:
1.因甲方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经乙方同意,甲方可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因乙方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甲方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乙方不得违反地块的整体规划,出让地块符合改则县国土空间规划和严守生态红线和耕地红线等。
4.乙方须严格执行此出让方案中所确定的各项出让条件。
5.乙方不按照规划指标进行建设的,由乙方自行拆除,甲方不进行赔偿。
6.本宗地按现状出让,出让范围仅限地表及地上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7.完成《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乙方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8.甲乙双方应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乙方知悉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的内容,在改则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五日。
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于意向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同时报改则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柒份,双方各执叁份,一份报改则县人民政府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甲方): 拟受让人(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026年 月 日